职权名称 |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D11002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
行政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强制执行条件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