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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权名称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D11002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行政主体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强制执行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流程图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不含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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