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9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行使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检查对象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检查内容 | 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 |
检查周期 |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