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制定方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等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标准等,联合开展行政检查,避免多头检查。 |
3 | 建立培训机构自查、市级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市级部门依据 实际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 |
4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5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6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7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8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10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11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12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13 |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查处,指导培训机构进行整改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