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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行政检查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制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等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标准等,联合开展行政检查,避免多头检查。

3

建立培训机构自查、市级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市级部门依据

实际情况开展定期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4

(二)实施检查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6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7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8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10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11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2

(三)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3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查处,指导培训机构进行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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