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100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十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1号) (十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 |
实施依据 | 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0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检查对象 | 国有企业 |
检查内容 | 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
检查周期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