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700 |
设定依据 | 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
实施依据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规程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102号) | |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362号) | |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 |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96号) | |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 ) | |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京劳职鉴发〔1998〕72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62号) |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系统行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0〕240号) |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系统诚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0〕283号) | |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区县督考办法(试行)》(京人社职鉴发〔2013〕178号) |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8号) |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64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220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检查对象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人员 |
检查内容 |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督导人员、机构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和工作情况及机构鉴定等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周期 | 专项督查 年度考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