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F11006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趋势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 |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9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 | |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17号)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2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是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 |
所需材料 | (1)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 (2)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
给付条件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
办理时限 | 41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
办理形式 | 系统告知书通知 |
公示方式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 |
公示期限 | 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