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申请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3.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4.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
2 | (二)审核 | 审核是否符合划拨条件,若不符合的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
3 | (三)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4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5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6 | (四)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7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 |
8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9 | (五)执行 |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10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11 | (六)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