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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不含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职权名称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不含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D11001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行政主体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强制执行条件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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