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不含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D11001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
行政主体 |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强制执行条件 |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定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