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核准、接收和转移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21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
实施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4〕7号)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1〕40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