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资格审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3600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8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45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8〕44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否 |
申请主体 |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