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出证管理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0800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09〕195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出证审查,采取企业违法记录查询与开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申请出证的特定时期内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应查阅劳动监察工作记录,如工作需要可跨区(县)查阅或要求协查,协查地劳动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对没有劳动监察记录的企业应对其要求出证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 出证审查工作中,如需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劳动监察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协查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查阅社会保险稽核记录中该企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方面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情况,并对是否存在欠费情况进行核实,将查阅、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复劳动监察机构。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09〕195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