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含分站)设站的审核批准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1700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初审 |
区局初审 | 否 |
申请主体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