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1900 |
设定依据 |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第三条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无 |
申请主体 | 参保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