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受理 | 对申报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
2 |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3 | 审核 | 按照国家规定审核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调整的内容,申报单位按规定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后,予以备案;申报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国家规定又不按规定调整企业年金方案内容的,不予备案。 |
4 | 备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单位出具《关于××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