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规处理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3200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规处理规定》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1〕131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资格审核人员在资格审核现场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考生本次报考资格,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填入《资格审核现场记录单》,由资格审核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处理,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有违规行为的考生离开考场,当场告知其违规情况,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由两名监考人员和考点负责人签字确认,封装进密封袋中。属鉴定机构阅卷的职业(工种),由鉴定机构对其鉴定成绩做出处理;属市鉴定管理中心阅卷的职业(工种),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对其鉴定成绩做出处理。 阅卷人员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七、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书面记录考生违规情况,由阅卷组长和阅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属鉴定机构阅卷的职业(工种),由鉴定机构对其鉴定成绩做出处理;属市鉴定管理中心阅卷的职业(工种),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对其鉴定成绩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有违规行为的考生离开考场,并当场告知其违规情况。鉴定机构接到监考人员的反映后,应立即核实,并视情节向公安部门报警。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由两名监考人员和考点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对考生的鉴定成绩进行处理。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规处理规定》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1〕131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22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依职权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