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处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11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劳动和社会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 |
实施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