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 | 教师及受教育者认为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问题,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二)审查 |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
(三)决定 | 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 |
(四)执行 | 行政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