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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处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责任清单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一)受理

教师及受教育者认为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问题,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三)决定

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

(四)执行

行政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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