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1400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
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审批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运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是 |
申请主体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