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接收 |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当场予以接收。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3 | 对不符合接收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的理由。 | |
4 | (二)初审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 |
5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初审,不得提高初审标准、扩大审查范围等。 | |
6 | (三)评审 |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终审。 |
7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提高终审标准、扩大审查范围等。 | |
8 | (四)决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证书》加盖公章,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
9 | 资质认定的原则是择优确认,由评审组综合评审认定,对没有获得认定的机构不再单独告知,以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名单的形式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