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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和政策扶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接收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当场予以接收。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

对不符合接收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的理由。

4

(二)初审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初审。

5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初审,不得提高初审标准、扩大审查范围等。

6

(三)评审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终审。

7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提高终审标准、扩大审查范围等。

8

(四)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北京市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证书》加盖公章,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

9

资质认定的原则是择优确认,由评审组综合评审认定,对没有获得认定的机构不再单独告知,以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名单的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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