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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市场字〔2025〕1号
  3. [发布日期]2025-01-06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5-01-03
  6. [实施日期]2025-01-03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开展2024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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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市场字〔2025〕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街、乡、镇含有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残联、妇联等所属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统计内容

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以下合称《年度统计表》,见附件)。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统计流程

(一)信息更新。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2024年实际情况,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新增、变动、删减等基础信息维护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通知并督促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时填报年度统计数据。

(二)数据填报。2025年1月8日至2月21日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报送《年度统计表》:

1.线上报送途径:进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法人办事”-点击右侧“更多”,点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进入申报页面填写并提交《年度统计表》。

2.现场报送途径: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本通知下载《年度统计表》后进行填写,送交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核上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逐一审核提交的《年度统计表》,对存在异常数据或错误的,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重新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对《年度统计表》复核工作后,应在2025年2月26日前,通过“人力资源系统”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源头数据核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区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过全面核查、重点核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财务和业务数据,并于2025年2月26日前提交工作情况说明。

四、公示安排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上依法公示本区经营性机构年度统计数据法定公示内容,具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所在地、许可证编号、许可服务范围、备案编号、备案事项、分支机构编号,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并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自行公示年度统计数据的有关内容,共同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公布本区未报送2024年度年报的经营性机构名录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统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统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年度统计数据的报送内容、时间、具体要求通知到所有注册在本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培训指导,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填报,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三)提升数据质量。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加强对上报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的把控。同时,要严格核查源头数据质量,重点对新增、数据异常、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剧烈、数据错误、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检查,确保源头数据准确。

(四)压实主体责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统计数据负有主体责任,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报,积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整改,对出现篡改数据、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经营性机构有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将所属全部分支机构的数据纳入《年度统计表》统一报送。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独立进行报送。

(二)2025年3月31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统计表》的经营性机构,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2025年3月31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完成报送《年度统计表》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栏填写“2024年”,并加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专用章”。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年度统计重要数据和经营性机构商业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报送《年度统计表》过程中,如对统计指标存在疑问,对年度统计数据公示内容存在异议,或有新的建议与意见的,可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反馈,如有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技术保障公司(010-86209297)。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情况》主要指标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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