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29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 |
所需材料 | 企业单位:无需材料,根据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享数据自动确认; 非企业单位:无需材料,根据企业填报的参保信息自动确认 |
办理时限 | 当日办结 |
办理形式 | 在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 |
有效时限 | 一个缴费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