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J1100400 |
设定依据 |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 四、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评审表彰的,由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逐级组织申报。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发生有不符合创建标准行为的,要由负责评审表彰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166号) |
主(承)办单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
奖励种类 | 系统表彰 |
评选范围 | 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北京市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在组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
奖励周期 | 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
评选名额 | 先进集体200个、先进个人100名 |
公示方式 | 事中公示。审定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sj.beijing.gov.cn)、北京市总工会网(www.bjzgh.org)、北企联合网(www.bec.org.cn)、北京市工商联网(www.bjgsl.org.cn)向社会公示,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
公示时限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