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J1100200 |
设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 |
主(承)办单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
奖励种类 | 行政奖励 |
评选范围 | 任何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不得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 |
奖励周期 | 适时 |
评选名额 | 无 |
公示方式 | 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公示 |
公示时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