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J1100200 |
设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督发〔2022〕50号) |
主(承)办单位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
奖励种类 | 行政奖励 |
评选范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
奖励周期 | 适时 |
评选名额 | 无 |
公示方式 | 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公示 |
公示时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