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J11003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就业援助等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 | |
主(承)办单位 |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北京市总工会 |
奖励种类 | 市级表彰 |
评选范围 |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会团体,民营企业。 北京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属相关单位,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就业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失业人员中实现再就业、创业的,且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个人;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者。 |
奖励周期 | 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
评选名额 | 先进集体150个、先进个人100名 |
公示方式 | 事中公示,公示具体方式: 网络媒体 |
公示时限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