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8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 |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 | |
行使主体 |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检查对象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检查内容 | 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 |
检查周期 | 季度、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