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6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
《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1〕10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各区开展行政检查,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行政检查) |
检查对象 | 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 |
检查内容 | 按行政许可决定落实特殊工时制度情况 |
检查周期 | 每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