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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职权名称

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G1100400

设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实施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

行使主体

           

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检查对象

用人单位

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检查周期


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责任清单
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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