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400 |
设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检查对象 | 用人单位 |
检查内容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检查周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