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不含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G1100200 |
设定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京劳社保发〔2004〕87号) | |
行使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检查对象 | 参保的用人单位、参保个人 |
检查内容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参保个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
检查周期 | 日常稽核按年开展,举报稽核依申请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