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F1100100 |
设定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第五章 第二节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是 |
申请主体 | 职业指导培训机构 |
所需材料 |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集中办班指导手工台帐》;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一对一指导手工台帐》 |
给付条件 |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
办理时限 | 区人力社保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在公示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
办理形式 | |
公示方式 | 市人力社保局政务网站公告栏,事中公示 |
公示期限 | 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