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职权编码 | F1101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五条 第三款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 | |
《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 | |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17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 (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否 |
申请主体 | 企业职工 |
所需材料 | 通过互联网渠道在线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的,个人通过系统录入身份证号、发证日期、银行账号等信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给付条件 | 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4)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5)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同职业或同一职业更高等级的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 次。 |
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公示无异议的,补贴于次月拨付。 |
办理形式 | 短信通知 |
公示方式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 |
公示期限 | 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