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接收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3 | (二)评审 |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督导员和北京市督导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完成对申办院校的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
4 | (三)决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对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950分以上)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复。技师学院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同意后,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 |
5 |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
6 | 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 | |
7 | (四)备案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