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受理 | 接收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3 | (二)评审 |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举办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标准予以审查。有必要的将组成专家委员会予以评审。 |
4 | (三)决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后,对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并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照,对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
5 |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