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 受理 备案 | 对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材料提交齐全的,当场受理。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 | |
3 |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备案的理由和依据。 | |
4 | (二) 登记 备案 | 在法定期限(规定期限)内完成确认登记。 |
5 | 严格按照备案资质条件进行核实确认,不得提高登记备案标准及条件范围。 | |
6 | 按照管理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登记,并发放确认登记回执。 | |
7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