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催缴社会保险费 | 向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邮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缴。 |
2 | (二)逾期未缴费的处理 | 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
3 |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多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 |
4 |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经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 |
5 | 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考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
6 | 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
7 | (三)事后处理 |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划拨到位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延期缴费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用人单位财产所得抵缴的社会保险费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收款处理,以确保追缴到位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