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1900 |
设定依据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依据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无 |
申请主体 |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机构或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