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检查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L1104500 |
设定依据 | 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实施依据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0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否 |
对象 | 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