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评估认定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0900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趋势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按个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评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6〕185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是 |
申请主体 | 公益性项目开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