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发〔2023〕8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共享
和业务协同办理模式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模式
社会保险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以下简称“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坚持“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完善“三项业务”信息共享和协同登记办理模式。
线上登记模式:各用人单位应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三项业务统一登记。
线下登记模式:参保企业可依托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三项业务统一登记。
二、工作原则
“三项业务”统一登记是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服务体验的重要手段。统一登记采用“采管分立、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社保经办服务窗口负责准确采集信息,各区社保、就业、劳动关系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数据。
三、经办流程
(一)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其“三项业务”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
(二)业务表格发生变更。原《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改用合并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以下简称《三合一登记表》)。《三合一登记表》包括主表、附表和外国人、港澳台职工补充信息表以及劳务派遣、人力资源补充信息表四张表格。
主表主要内容为员工基本信息、社会保险险种、个人开始缴费/停止缴费原因、申报月工资收入、个人开始缴费/停止缴费日期。
附表主要内容为员工类型、岗位类型、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外国人、港澳台职工补充信息表主要内容为参保证件有效期限、就业证件相关信息。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补充信息表主要内容为劳务派遣员工、从事外包服务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相关信息。
(三)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如实填报参保信息、就业登记及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完成三合一登记。个人开始缴费原因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动填选。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时应勾选个人停止缴费原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原因,审核离职人员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资格。如单位未如实填报,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主表)
2.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附表)
3.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外国人、港澳台职工补充信息)
4.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补充信息)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1.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主表)
2. 附件2: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附表)
3. 附件3: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外国人、港澳台职工补充信息)
4. 附件4:北京市社会保险、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补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