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市场字〔2021〕7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要求,本市将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2021年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报告回执》的经营性机构。
二、年度报告内容和期限
(一)经营性机构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其它业务情况和分类营业收入等五部分内容。经营性机构应按要求填报《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二)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申报方式
经营性机构可以线上申报《报告表》,也可以向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交书面《报告表》。
(一)线上申报途径:
进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法人办事”-点击右侧“更多”,点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进入申报页面填写和提交《报告表》。
(二)现场申报途径:
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报告表》并进行填写,按照附件3所列地址送交《报告表》。
四、年度报告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经营性机构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集中进行申报,如有下设分支机构的,应将所属全部分支机构数据纳入《报告表》统一申报。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独立申报。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对经营性机构提交的《报告表》进行检查,填报合格的,予以通过,书面报送的《报告表》,应导入“人力资源系统”。填报不完整或明显失真的,一律告知原因并予以退回。
(三)经营性机构应对退回的《报告表》进行修改,并确保在2022年2月15日前重新提交。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对《报告表》核对检查后,应在2022年2月18日前,通过“人力资源系统”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2022年3月10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六)2022年5月31日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完成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栏填写“2021年”,并加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专用章”。
五、年度报告公示要求和时间
(一)年度报告法定公示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性机构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服务范围、备案事项、公开联系方式、表彰奖励、行政处罚。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示经营性机构上述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并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公布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名录信息。
六、年度报告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将年度报告时间、内容、具体要求通知本辖区所有经营性机构,要认真检查经营性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做好商业秘密数据信息保密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经营性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给予解答、反馈和沟通。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对被举报的经营性机构进行核查,对年度报告数据开展抽查,并根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
(三)各经营性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年度报告的重要意义,如实填写并按时报送《报告表》,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四)各经营性机构在申报年度报告过程中,如对《报告表》申报指标存在疑问,对年报公示内容存在异议,或有新的建议与意见的,可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反馈;如有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技术保障公司。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2. 主要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