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24〕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加强和改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11月26日
北京市加强和改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城市运行保障以及新职业新业态等行业领域,重点面向经遴选试点建设的本市“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工作机制,以及“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持续打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样板,着力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为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及市工商联共同推动学徒培养工作,统筹规划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规模,通过评审机制遴选培养项目,确定年度培养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组织实施。
(二)动态调整、信息赋能。对标对表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供需情况,动态调整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重点支持领域和行业企业。建立完善市级企业新型学徒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学徒培养全程线上办理、全程信息追溯。
(三)资源整合、提高效能。充分发挥本市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专业优势,整合利用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现有培训载体,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培养实效。
三、参与主体
(一)培养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社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各类企业。
(二)培养职业(工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2022年版)》3至6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不得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
(三)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类岗位新招用、转岗人员,或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的培养对象。
已持有某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同职业(工种)同等级学徒培养。参加高级工(含)以上等级学徒培养的人员应具备相同职业(工种)低一级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培训机构。企业可选择与技工院校(其他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合作。
合作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开发培训方案、培训课程等教学资源的能力。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准备开展学徒培养的企业向本企业缴纳社保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书》(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
(二)项目评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培训机构资质,学徒培养可行性、必要性和规范性等进行评审,结合本年度学徒培养规模,择优遴选拟补贴的学徒培养项目。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批准的学徒培养项目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三)项目公示。市就业促进中心将拟补贴学徒培养项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存在问题的,列入本年度学徒培养计划,由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报企业。
(四)项目启动。企业在接到列入学徒培养计划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开班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申报,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模板详见附件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模板详见附件4)、学徒名册(附件5)、预拨付资金申请(附件6)、学徒培养方案和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五)预拨付资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徒培养项目的开班信息、学籍注册、资金申请、账号信息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按月汇总后,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报送预拨付资金申请(附件7),市就业促进中心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拨付资金。拨付比例为补贴总金额的50%。
(六)考核结业。学徒在培养结束后参加结业考核,对通过结业考核的,市就业促进中心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合格的,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拨付结算资金。学徒培养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提交结算资金申请(附件8)、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申领明细表(附件9)和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考核取证、审计结果、过程性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按月汇总后,向市就业促进中心报送结算资金申请(附件10),市就业促进中心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拨付资金。
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拨付剩余50%的结算资金;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企业退回前期50%的预拨付资金。在拨付企业结算资金总额时,须核减退回预拨付资金总额。企业结算资金总额小于退回预拨付资金总额的,须按时足额退回补贴资金。
五、资金保障
(一)列支渠道。学徒培养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标准。学徒培养项目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中级工按照1年培养周期给予补贴,高级工及以上按照2年培养周期给予补贴。
六、学徒培养要求
(一)制定培养方案。企业要与培训机构联合制定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开发或选用专业培训教材,确定培训总课时、课程课时、培养导师(教师)、学分奖励机制、成绩评定办法等。培养周期方面,中级工1年,高级工及以上2年,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的,由企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培训学分方面,由集中培训学分与岗位训练学分构成,两部分学分比例原则上为1:1,中级工不少于30学分,高级工及以上不少于60学分,每学分1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
(二)配备专业师资。企业要选拔具备相应资质(含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等)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员工作为企业导师,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培训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学徒班组管理,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育,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衔接工作。
(三)合理安排课程。学徒课程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操作技能三部分。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依据培训标准开发课程大纲、教学设计和配套教学资源库,科学合理安排学时总量和课程结构。在确保培训质量前提下,可结合岗位实际灵活采取工学一体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模式。
(四)科学选用教材。通用素质必修课程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规划教材选用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优先在上述目录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盗印教材。企业和培训机构选用教材需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留存过程资料。企业和培训机构要详细记录培训过程,做好培训现场照片、学习记录及相关教学视频的拍摄、记录等工作,并妥善保管培训组织和管理资料,以备查验。组织资料包括培训教案、授课通知、签到表、授课视频、试卷、考试考核记录等;管理资料包括培训台账、培训方案、培训日常检查记录、培训进度检查记录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工会及工商联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聚焦全市和辖区重点产业领域,细致摸排适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重点企业,指导其按照规定开展学徒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实效,打造一批示范性培训样板。
(二)推动分级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参照市级政策规定,出台区级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自筹经费,参照市级学徒培养模式,自主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以上两类学徒学籍信息可纳入市级管理系统,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采用业务培训、工作指导、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聚焦报名开班、培训过程、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考勤记录等关键要素审核。对以虚假培训等方式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书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协议模板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企校合作协议模板
5.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学徒名册
6.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预拨付资金申请(企业级)
7.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预拨付资金申请(区级)
8.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结算资金申请(企业级)
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领明细表
10.北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结算资金申请(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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