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
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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