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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 流程《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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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收缴罚款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为确保《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实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机关就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京法委执组发﹝2021﹞3号)第二(二)。

三、修订内容

(一)为什么修改文件标题?

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行政处理主要为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理,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需要具备调查核实、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等条件,一般无法当场作出,故去除了原文件中行政处理的内容,将原文件标题修改为《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二)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条件作了哪些修订?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原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标准修订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哪些完善?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完善,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增加了当事人拒绝签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理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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