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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京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3-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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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6号)工作要求,稳妥有序做好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X证书”)在北京市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质要求

原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的在京注册156家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X证书’机构”)、“X证书”原在京实施机构以及承担“X证书”考核站点任务的在京注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可自愿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资质,经备案后可在职业资质范围内、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备案工作安排

(一)“X证书”机构及原在京实施机构备案

1.对接登记。各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认定管理机构”)主动对接辖区内注册“X证书”机构(附件1),受理“X证书”原在京实施机构申报,对有申报意向的机构提供“意向表”及“机构基本情况表”,做好意向登记、政策宣传和问题解答,于3月27日前将机构意向统计情况报市鉴定管理中心。

2.政策宣讲。市鉴定管理中心将于3月31日,面向意向机构开展线上线下政策宣讲,重点就备案和评价政策做好解读,对备案问题进行解答。

3.受理申请。4月30日前,意向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认定管理机构提交“意向表”。区认定管理机构对意向机构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机构具体职业意向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

4.辅导培育。市鉴定管理中心在5-6月,面向意向机构分批组织辅导和培育,明确机构备案和评价工作要求。期内将提供考务制度、试题开发、考评人员、内督人员、系统操作等业务培训和实操指导。5月29日前,意向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认定管理机构提交“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涉及资料。区认定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并于6月26日前将材料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

5.评估验收。按照辅导培育验收要求,意向机构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验收材料,市鉴定管理中心以制度评审、成果评估、实操考核、现场答辩等方式完成培育验收。验收工作将以滚动方式分别于7月底前、10月底前进行,并于 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6.复函备案。验收合格的意向机构,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意向机构,将备案成为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评组织并复函,备案有效期统一至2028年12月31日。备案信息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经审核后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

(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备案

承担“X证书”考核站点任务,且有意向申请备案社评组织的在京注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可按上述程序向注册地所在区认定管理机构登记并于 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也可按照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安排另行申报。

三、评价工作安排

(一)职业评价资质增项

已在京备案社评组织的“X证书”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可按《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事项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22〕6号)要求,于7月申请增加相应职业的评价资质。已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备案社评组织的“X证书”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可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申请资质增项。

(二)晋级申报评价

“X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分别视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符合《关于启用<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中新版申报条件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23〕13号)及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的持证人员,可申报高一等级认定。(文件查询网址:https://rsj.beijing.gov.cn/ywsite/zyjd/zcwj/202312/t20231215_3501108.html;《国家职业标准》查询网址:https://www.osta.org.cn/skillStandard“X证书”信息可访问教育部门公布的“X 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https://vslc.ncb.edu.cn查验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备案的“X证书”机构、“X证书”原在京实施机构以及承担“X证书”考核站点任务的在京注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统一纳入北京社评组织管理体系,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备案期满前,工作规范、所发证书社会认可度高的机构,可申请续期备案;违反相关规定,符合退出情形的,终止备案。

(二)区认定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在受理备案申请期间,对主体资质、申报职业等级、信用情况等做好初审核实工作。对开展评价的备案机构做好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复审工作。

(三)为做好“X证书”在京接收工作,市鉴定管理中心和区认定管理机构公布联系方式(附件2),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备案和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相应部门联系。


附件: 1.在京注册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名单

           2.市鉴定管理中心和区认定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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