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技鉴发〔2023〕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及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现结合北京市实际,就启用《规程》中新版申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前准备工作
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人才人事-技能人才”专栏内自行下载《规程》,按照《规程》第34页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内容,组织做好业务指导、传达学习,重点对新旧申报条件做好梳理、过渡对接以及宣传解释工作。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等级认定职业的新版申报条件以及对应申报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二、启用后相关要求
(一)北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启用《规程》中新版申报条件,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辖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在开展评价工作中申报条件的监管。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该日期后的评价计划须按照新版申报条件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新版申报条件做好考生资格监管检查。
2.用人单位备案职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的适用于此《规程》,使用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按备案材料执行;《规程》中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年限,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
(二)《规程》发布后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与《规程》中申报条件内容不一致的,按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申报条件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相应科室:
社评组织:鉴定指导科,联系人李慕筠,电话64962237
用人单位:专家管理科,联系人田峰,电话64891016
附件:新版申报条件以及对应申报材料内容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