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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索引号]110070/ZK-2019-000242
  3. [发文字号]京职技鉴发〔2009〕8号
  4. [有效性]失效
  5. [发布日期]2009-04-22
  6. [废止日期]2023-10-17
  7. [成文日期]2009-04-22
  8. [实施日期]2009-04-22
  9. [发文机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10. [联合发文单位]

(失效)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8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两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事件的通报》(人社厅函[2009]145号),文中通报了两起考试安全事件,第一件是考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开封试卷,对外散布;第二件是考试中心人员工作玩忽职守,丢失试卷。这两起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做好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各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考试安全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安全重于泰山。各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特别要从个别地区曾经发生的泄密事件中汲取教训,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要在本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中开展保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纪律,强化安全责任。

二、加强领导,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各鉴定机构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鉴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做到岗位清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试卷管理重点环节的要求

(一)非统考试卷的编制和上传

非统考试卷的编制要严格按200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试卷编制要求执行。各鉴定机构需在考试前十五个工作日上传试卷,上传试卷应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不得使用公共电子邮箱。

(二)试卷的印刷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应由具有国家保密载体印刷资格的印刷厂印制,未经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上简称市鉴定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试卷。各鉴定机构应在考试前八个工作日上报考场编排信息,逾期市鉴定中心将不批准其按原定时间组织理论考试。

(三)试卷的运送、传递

试卷运送时必须2名以上人员专人专车,在运送途中,人不离卷。在试卷装卸清点完毕前,运卷车辆和司机不得离开现场。试卷保管人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在试卷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必须分考点、职业、等级、科目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密封、包装合格后,由双方签字确认。试卷送入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向考生明示验证封签后现场拆封。考试结束后,试卷应由监考人员封装,并按照保密工作流程,送交市鉴定中心。

全市统考专场、工考委考核、技师考评试卷的发放和接收时限分别为考试前一个工作日和考试后一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取卷或送卷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市鉴定中心批准。未经批准逾期送回试卷的,当次考试无效,考生成绩记零分。

(四)试卷的保管

各鉴定机构要设置专门的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应有防火、防盗、防潮措施和试卷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存放试卷的保险柜要按保密要求进行检查,要双人分别保管保密室、保险柜的钥匙。保密室应24小时设专人值守。

各鉴定机构要加强对试卷运送、传递、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市鉴定中心将对试卷运送和保管的重点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本市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现代化传播手段进行试题散布的行为加强监控。各鉴定机构发现试题泄密行为或事件,应及时报市鉴定中心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泄密行为或事件,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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