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6〕2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做好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等文件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为做好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工作,现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开展资助工作时,参保人应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补助、资助不得替代个人缴费。在参保人完成当年个人缴费后,如有资助方对参保人有资助意愿的,可到参保人所属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助业务。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资助方有效证件(证照)原件;
(二)参保人(被资助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申请表》(由资助双方签字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助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资助方核对《登记表》信息确认无误后,将资助资金划转至参保人所属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实际资助金额与资助申请表填报金额务必保持一致。金额不一致的原渠道退回资助方账户,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资助方指定账户。
个人资助金额与其余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最高缴费标准,且补助、资助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资助行为应遵循资助方及参保人(被资助方)意愿,资助完成后,资助金额将记入参保人(被资助人)的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一经资助不可退还。
附件: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申请表(模板)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信息登记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