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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8]38号)  

各区县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行为,促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处理

(一)停止自动生成月报

当出现下述两种情况时,稽核部门填写《停止自动生成月报通知单》,通知收缴部门从次月起停止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动生成月报: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2、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于联系方式变更联系不上,在稽核部门采取实地稽核、张贴告示或公告告知的方式,限期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逾期仍未做信息变更,社会保险费无法正常收缴。

(二)减免清欠考核指标

已停止自动生成月报,且无法落实偿还欠费的,由区县稽核部门按季填写《申请减免清欠考核指标情况表》连同相关工商信息调查取证等材料上报市社保中心,经同意后,其欠款暂不列入或不再列入年度清欠指标考核。

(三)对正常经营的欠费单位,稽核部门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限期还款。对一次性偿还欠款确有困难的欠费单位,稽核部门核实情况后,可要求欠费单位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欠款。逾期未还的,稽核部门在填写《提请行政处理(罚)建议书》后,附交用人单位登记证明、《催缴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移交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二、关于用人单位拒绝稽核问题的处理

稽核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后,被稽核单位拒绝接受稽核的,稽核人员应实地调查单位拒绝稽核原因,并做好工作记录。需提请行政处罚的,稽核部门填写《提请行政处理(罚)建议书》并附用人单位登记证明、《稽核通知书》(并附《送达回证》)、调查或询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加盖公章后移交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三、关于拒绝退还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案件的处理

稽核部门在处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案件时,可以通过领取待遇申报单位核实待遇冒领情况,查找冒领人、查明冒领金额和冒领期限,并责令冒领人限期退还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逾期不退还的,稽核部门填写《提请行政处理(罚)建议书》,并附当事人基本情况、骗取冒领的直接证据、《责令限期退还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及其他材料,加盖公章后移交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四、关于受理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处理

本市各级社保稽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涉及移送监察机构处理的案件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移送。

五、关于稽核终止问题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案件,同一标的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稽核个案不受理或终止,但被投诉单位应列为重点稽核对象。

六、关于涉及社会保险赔偿问题的处理

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社保稽核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追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无法追缴或追缴后劳动者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举报、投诉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举报、投诉者为已退休人员或超龄无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举报、投诉者为已离职的农民工,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时,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附件 1、停止自动生成月报通知单

2、申请减免清欠考核指标情况表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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