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保险 > 社保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流程》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4〕6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要求,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病残津贴经办流程,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流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流程


一、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二、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病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按月进行扣减,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本市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本市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按照第一款规定重新核算。

(三)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本市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病残津贴支付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病残津贴增加3个月。其中,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

三、经办流程

(一)申请渠道

1、用人单位申请

在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病残津贴窗口提交申请。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申请

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参保人,由存放人事档案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并负责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部门病残津贴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人事档案存放地与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以外其他机构的参保人,由户籍地(居住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人事档案在外地存放的外埠户籍人员,则由其在本市的居住地(或在本市最后一家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无人事档案的参保人,由户籍地(居住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

(二)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员居民户口簿

3.本市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在一年有效期内

4.参保人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如未申领第三代社保卡的,可提供参保人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5.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6.北京市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

7.人事档案(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外埠存档的不用提交)

(三)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已受理的、经判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申请,由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将参保人员在其他各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本市。

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在归集时同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核算待遇。如果有未归集的城乡居保养老保险缴费的,最晚在待遇重新核算时办结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四)待遇领取资格审核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初审结果应在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做好相关政策及权益的告知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正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参保人员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申请病残津贴时提供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发放。

(五)待遇核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核通过后,具备核算条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核算病残津贴待遇,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核算表》。每月发放时间参照基本养老金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审核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根据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新核算,出具新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核算表》,并告知参保人员,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标准发放病残津贴。

(六)待遇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待遇水平,调整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七)资格认证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参照本市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八)待遇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如需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申请恢复缴费前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停发放病残津贴,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自被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次月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并自暂停发放时起补发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复查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病残津贴待遇或不参加待遇调整的情形,用人单位、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存在多领取的病残津贴,应予以退回。

(九)在职转退休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应在不晚于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提出申请,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自申请退休时间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停发病残津贴。

若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应在不晚于法定退休时间当月提出申请,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人员。

四、其他事项

本经办流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附件:

1.北京市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

2.北京市病残津贴资格初审意见书(××区)

3.关于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初审结论公示

4.北京市病残津贴资格审核意见书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待遇核算表


(此件公开发布)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