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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

发布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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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16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申请对象

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按照国务院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银行凭证;

6.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书或有效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书或有效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上述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提供与原件内容一致的翻译件。

审查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教育机构,办学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全部办学设置标准(见附件2),开展非营利性办学,有较高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6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月。终止审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以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有效时限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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