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B11016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申请对象 | 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
行使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批流程 | 详见流程图 |
申报材料 | 1.申办报告,按照国务院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有效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银行凭证; 6.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书或有效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书或有效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上述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提供与原件内容一致的翻译件。 |
审查内容 | 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教育机构,办学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全部办学设置标准(见附件2),开展非营利性办学,有较高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提交的各项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许可条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3个月;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6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月。申请分立、合并、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法定审批时限为3个月。终止审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以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有效时限 | 以证件签注的有效时限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