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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发布时间: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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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000114104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第145项: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政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四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

申请对象

法人单位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内容

1.《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

2.申办高级技工学校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的高级技工班,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规定的条件。

3.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规定的条件。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符合筹设条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30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有效时限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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